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5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龙山寺街一号。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小区希望路26栋北侧。
本院在执行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世平
审判员 刘宇翔
审判员 胡晓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