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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卓耳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某某*节水灌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卓耳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金银潭大道宏图路武汉客厅F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90817734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节水灌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湖南省******镇竹山村**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MA4L6TKJ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卓耳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节水灌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湘05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线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0月28日共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无住房公积金。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节水灌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情况,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无财产,具体下落不详。经过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节水灌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节水灌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北卓耳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理财、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         其 审 判 员 李    文    玲 审 判 员 唐    超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林    保 书 记 员 高声民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