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81民初1518号 原告:***,男,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7月27日原告称被告主体错误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