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81民初1518号
原告:***,男,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7月27日原告称被告主体错误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