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281民初2167号
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临江大道98号*****万达广场(二期)5幢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3353475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水湖大道7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361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