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源,武汉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壁大道7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36115。
法定代表人:徐培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赤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