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83民初1698号
原告:四川生力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科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汇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金鸡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生力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力源公司)与被告成都汇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力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汇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汇特公司给付生力源公司货款人民币112万元和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以11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24日计算至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双方有多年业务往来,汇特公司多次向生力源公司购买发酵棉籽蛋白。2019年4月23日,经双方对账结算,汇特公司尚欠货款112万元未支付。经催收,特公司一直拖欠未付。
汇特公司辩称,汇特公司欠生力源公司货款112万元未支付属实,该货款在对账时已经到期。汇特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资金利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生力源公司作为供应商向汇特公司供应发酵棉籽蛋白,双方有多年业务往来。2019年4月23日,经双方对账结算,汇特公司尚欠货款112万元未支付。对账时该货款属到期债务。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
本院认为,汇特公司和生力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汇特公司作为买受人在购货后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生力源公司主张汇特公司支付货款112万元及资金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汇特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生力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1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4.3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19934元,由被告成都汇特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