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乡宁县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29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尉庄乡,村民。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 被执行人:乡宁县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昌宁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2018)晋1029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乡宁县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581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乡宁县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2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乡宁县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