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5214号
原告德清县新市镇伟懋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万安路3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汇泉西路6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新市镇伟懋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2024年1月16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新市镇伟懋机电设备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新市镇伟懋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市镇伟懋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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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