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1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汇泉西路6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年超,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2元,减半收取计4721元,申请保全费3491元,合计821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