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586号
原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汇泉西路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854477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振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476号6栋1**6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振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计1803元,由原告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