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朗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朗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夏朗月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暂计为79078元,本院已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账户,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79078、利息及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