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店头镇宇欣五金建材门市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2070号
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店头镇宇欣五金建材门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瓷窑沟011号独家院。
经营者:***。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茶马大道南段1号秦汉国际马术中心功能用房2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兰池大道中段兰池大厦C座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56号1幢126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黄陵县店头镇宇欣五金建材门市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24)陕0103民初18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陵县店头镇宇欣五金建材门市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006900元,本院已受理。
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006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