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海民初字第10837号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注册号100000000008032(4-1)。
法定代表人任洪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容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二区300幢,注册号1101080042283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对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名下于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开立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予以冻结。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为此,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名下于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开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