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556号之一
原告:北京华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胤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胤冉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