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冠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禺(北京)经济咨询有限公司、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110号 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禺(北京)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皓。 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禺(北京)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禺(北京)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存款100万元,保全标的为10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0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禺(北京)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2022011211091610133679111010501932022031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