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7民初924号
原告:湖北洋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三胡乡阳河村石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MA491MDK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千、***,系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富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YWLK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洋丰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富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洋丰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洋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且撤诉结案,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蒋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