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壮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致壮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42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致壮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薛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致壮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刘 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白喻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