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3789号
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五里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街道海右工业园居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