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210号
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滨恒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横一路以南、纵四路以东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滨恒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7元(已减半),由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