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五里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7号101室D1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支付287736.6元,缴纳执行费4216元。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4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62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发放,其余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5月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委托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芬中心反馈,该案件不符合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委托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无反馈信息; 五、2021年6月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