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北方天泰机械有限公司、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223民初3757号
原告:扎赉特旗北方天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扎赉特旗北方天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扎赉特旗北方天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扎赉特旗北方天泰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赉特旗北方天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9元,减半收取计1314.5元,由原告扎赉特旗北方天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