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923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三益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山区半程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
关于***、***责令退赔一案,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3号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临沂三益铝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8765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临沂三益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有奥峰车辆(车牌号:冀E×××**号),已被公安机关注销登记,豫J×××**号长安牌车辆。
查明被执行人有长安牌汽车(车牌号:冀E×××**),于2019年8月6日转移登记
4、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7876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临沂三益铝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