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时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破申47号
申请人:南京时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时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宝消防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亦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广亦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时宝消防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广亦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时宝消防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时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