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7民催9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杰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银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杰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杰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00100041/30029178,出票日期2018年10月25日,出票人苏州工业园区杰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捷信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出票金额陆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25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杰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杰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