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天盛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仪征市天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仪新民初字第0438号 原告***。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天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州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仪征市天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