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新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天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文化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6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仪民初字第0533号
原告仪征市新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仪征市天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仪征市文化馆。
法定代表人梅咏,馆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新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天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文化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新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4元,依法减半收取2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