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民终9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市新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文化馆,住所地仪征市人民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馆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天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石桥河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仪征市新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物业公司)与仪征市文化馆、仪征市天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新新物业公司、仪征市文化馆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仪征市文化馆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故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2日向仪征市文化馆邮寄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须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94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满后仪征市文化馆未按指定期限缴纳上诉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仪征市文化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宦广堂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