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384号-1
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官山村沿江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文,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天盛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志成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天盛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翁仪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