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民终163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四川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34层34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4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川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准予立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的范围。二、本案是一个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属于诉讼法规定的给付之诉。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撤销账户的诉讼请求是明确的,撤销账户不仅仅是一个人民银行对结算管理的行政审查,作为被侵权人的上诉人也可以依法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述为他人冒用其名在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故本案不属上诉人与其所称的被上诉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发生银行结算合同纠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撤销等属行政管理事项,对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否违反相关金融法规、规章的问题,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因此,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该冒名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四川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