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保税区和佳泰基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825民初1215号
原告:珠海保税区和佳泰基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5号和佳医学工业园二期综合楼一楼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凡,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保税区和佳泰基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保税区和佳泰基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