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派沃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金长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派沃特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6433号之二 原告四川金长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成都派沃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长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派沃特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长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成都派沃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世纪城支行(账号:XX)银行存款,限额2600000元,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以(2017)川0108民初643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7)川0108执保8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告上述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成都派沃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世纪城支行(账号:XX)内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