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525执保189号
澄城县永峰商混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澄城县永峰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19日依据本院(2023)陕0525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发银行内存款1732234.4元,实际冻结分别为:0元、0元。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9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5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