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5民初2092号
原告:陕西加贝木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宏路恒大国际城2号楼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OWG7RO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与太华路十字东北角百寰国际10楼11001-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99801060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加贝木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加贝木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加贝木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加贝木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4元,减半收取6212元,由原告陕西加贝木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