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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8民初211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