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沪0120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20民初1814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沪0120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