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21民初3966号
原告:***某经营部,住所地***香隅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经营者:计小某。
被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住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某与被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某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