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佳业集成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至县翔飞家电经营部;安徽省佳业集成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21民初3966号 原告:***某经营部,住所地***香隅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经营者:计小某。 被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住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某与被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某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