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东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4民初5112号 原告:***,女,生于1969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陈仓区。 被告:陕西东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F5302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80号院鹏博财富中心5号楼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86934495。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东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债权人撤销权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