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337号
原告:***,男,生于1953年2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3********。
被告: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9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0年3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0********,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陕西东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东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公民身份号码:51080XXXX0********。
原告***与被告陕西东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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