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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02民初3650号 原告:孝感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孝感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孝感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计3067元,由原告孝感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