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2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合力村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万佳路8号万佳新城一期1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32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武汉***支行3××××××××26账户中银行存款47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对于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武汉***支行3××××××××26账户中银行存款47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