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231号
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合力村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万佳路8号万佳新城一期1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武汉***支行3202××××××6账户中银行存款47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