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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江苏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19327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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