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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824号 申请人: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