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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824号之一 原告: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757340234K,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商住中心17幢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012204XM,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6412355F,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01元(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世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