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210号
原告: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405元(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