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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210号 原告: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405元(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