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086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