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29民初4220号
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轩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轩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张岗乡里合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轩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河北轩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