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6860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