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屹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6860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