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财保1403号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某,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