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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浙江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塍镇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11民初3766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被告:丁。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甲于同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